(1)需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其选择依据,并需对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进行确认,同时提供选用的灭菌方法可以使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SAL)的灭菌确认报告,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不低于1×10-6。
(2)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需提供环氧乙烷及2-氯乙醇的处理方法及残留量控制的验证资料及残留量控制限量的接受依据。
(3)若产品为辐照灭菌,需参照GB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系列标准,提交灭菌研究资料,至少包括:灭菌剂量确认报告、辐照场剂量分布报告、包装与灭菌方法适宜性报告。
若申报产品采用非无菌交付,由终端用户灭菌,需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推荐的灭菌方法确定依据,提交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并对灭菌效果进行确认,并提交相关资料,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不低于1×10-6;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需提供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5.稳定性研究
产品货架有效期的注册申报资料可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对于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刀、剪、针等器械,因其材料性能较为稳定,故对于无菌提供的产品,货架有效期主要取决于初包装无菌屏障性能的保持,而对于非无菌提供的产品,货架有效期主要考虑产品在储存期的氧化腐蚀情况。
该类器械多为可重复使用的器械,因此注册申请人需考虑重复使用造成的风险,提供相关的风险控制资料。若产品在其说明书中规定了使用次数,则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在其规定的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样稿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出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应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储存和运输条件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防止潮湿等。储存/运输条件不应超出研究资料中验证的范围。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非无菌交付的产品,需明确推荐的使用前清洗和灭菌方式;
2.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产品,需明确产品重复使用前的清洗及灭菌方法。对于规定了重复使用次数的,其使用次数不应超出研究资料的验证范围。
三、参考资料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5]《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62号)
[6]《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
[7]《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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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YY 0175-2005,手术刀柄[S]
[10]YY/T 0454-2008,无菌塑柄手术刀[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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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YY/T 0596-2006,医用剪[S]
[14]YY/T 0294.1-2016,外科器械 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S]
[15]GB/T 4340.1-2009,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S]
[16]GB 4234.1-2017,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S]
[17]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18]GB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
[19]YY/T 0681.1-2009,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0]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1号)
[22]《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
[23]《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四、起草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