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4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26号公告附件.doc
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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