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省本级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行使,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二、委托范围 对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的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委托检验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权和执法调查权,包括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调查取证、提请查处等权限。 三、委托事项 (一)实施医疗器械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协助实施日常检查; (二)实施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抽样工作; (三)协助处理医疗器械投诉举报事项; (四)对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违法行为开展检查、调查、取证,按照规定移送相关办案机构查处; (五)协助实施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六)省药监局指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3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 特此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