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人员资质要求:查看检验人员的在职证明、相关人员信息表中检验人员与批准人员培训记录、个人档案等文件,并与相应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核实资质、能力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检验人员操作技能:对声称自检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要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中相应检验人员根据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对留样样品或自检样品进行现场操作,应能重复检验全过程,检验方法符合要求,且检验结果与企业申报注册资料中的结论一致。
(三)设施和环境: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如生物学实验室、电磁兼容试验室、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等,检查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及监测记录等是否符合产品检验的要求。
(四)检验设备:核对申报资料中提交的自检用设备配置表中信息与现场有关设备是否一致。查看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计量确认资料是否满足检验要求。核查检验设备的清单,清单应当注明设备的来源(自购/租赁),并查看相应的合同文件。
使用企业自制校准品、质控品、样本处理试剂等的,应当查看相关操作规程、质量标准、配制和检验记录,关注校准品制备、量值传递规程、不确定度要求、稳定性研究等内容,关注质控品制备、赋值操作规程、靶值范围确定、稳定性研究等内容。
(五)检验记录:查看原始记录,检验设备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记录,检验环境条件记录,检验样品的有效性的相关材料、对受托方审核评价记录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协议(如有)等。
(六)检验质量控制能力:查看检验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作业指导书(如适用)、操作规程、检验方法验证/确认记录、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等文件。
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认可,可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办理。
六、责任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检验等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承担责任。
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虚假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受托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
2.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用设备(含标准品/参考品)配置表
3.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检验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
(模板)
报告编号:XXXX
注册申请人: | ||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包装规格: | ||
生产地址: | ||
声 明
一、注册申请人承诺报告中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二、报告签章符合有关规定。
三、报告无批准人员签字无效。
四、报告涂改无效。
五、对委托检验的样品及信息的真实性,由注册申请人负责。
(注册申请人名称)
检验报告首页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样品批号 | ||
型号规格/包装规格 | 检验类别 | ||
受托生产企业 | 生产日期 | 年 月 日 | |
样品数量 | |||
收样日期 | 年 月 日 | 检验地点 | |
受托方 | 检验日期 | ||
受托方地址 | 受托方联系电话 | ||
受托方邮政编码 | 受托样品批号/编号 | ||
检验项目 | |||
检验依据 | |||
检验结论 |
(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报告中的“——”表示此项不适用,报告中“/”表示此项空白。 2.说明委托检验项目、受托方的资质和承检范围复印件(若适用),无法填写的可以以附件形式提供。 |
检验人员: 日期: 审核人员: 日期
批准人员: 职务: 日期:
(注册申请人名称)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条款 | 性能要求 | 实测结果 | 单项结论 | 备注 |
(注册申请人名称)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 共 页 第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