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04-15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8号,以下简称《IVD目录》)及《关于实施〈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4年第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染色液类产品的监督管理,有效指导此类产品的分类界定工作,明确类别判定的相关要素,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在国家药监局指导下,组织制定了染色液类产品分类界定解读。现解读如下:
一、范围
本解读中的染色液是指用于临床检验,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为通用性产品,属于样本处理用产品,主要包括病理组织学染色、细胞学染色和微生物染色试剂等。不含特异性的蛋白、抗原、抗体、探针、酶等物质。
本解读不适用于预期用于科研等非医疗用途,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染色液类产品。
二、产品命名
染色液产品名称应按染色液主要化学成分
除《IVD目录》中已明确的
三、类别划分主要原则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染色液产品,主要指通用性产品,通过沉淀附着的方式染色。原则上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染色液产品不得含有特异性的蛋白、抗原、抗体、探针、酶等物质,不发生特异性生化、免疫等反应变色,不可通过该显色反应直接鉴定某一具体种、属的目标检测
示例1,品红染色液:由新品红(碱性紫2)、去离子水和乙醇组成,用于细菌的染色和人体组织样本的染色,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
示例2,瑞氏-吉姆萨染色液:由瑞氏色素、吉姆萨色素、甘油和甲醇组成,用于人体血细胞样本的染色,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
示例3,硫堇染色液:由硫堇、焦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组成,用于人体组织样本、细胞样本中细胞核DNA的染色,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易混淆为染色液产品的情形
(一)细菌、真菌等检测
若产品组成中包含特异性关键组分,则不属于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染色液范畴。常见特异性关键组分,包括念珠菌甘露聚糖、曲霉菌半乳甘露聚糖、隐球菌多糖、阴道加德纳菌多糖、阴道毛滴虫多糖、脂多糖、肽聚糖、葡聚糖等抗体、结合蛋白等。
《IVD目录》中“19083 真菌(1-3)-β-D葡聚糖检测试剂”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的真菌(1-3)-β-D葡聚糖,临床上用于深部真菌感染的辅助诊断,不属于染色液范围,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而“21098 钙荧光白染色液(CFW)”用于人体组织样本中真菌细胞壁的染色,属于染色液范围,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
示例4,真菌β-D葡聚糖检测试剂:由吖啶橙、β-D-葡聚糖结合蛋白、复染剂、纯化水组成。用于人体阴道分泌物、痰液、皮肤样本中真菌β-D-葡聚糖的检测。临床上用于真菌感染的辅助诊断。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示例5,钙荧光白染色液(CFW):钙荧光白0.1%、氯化钙0.05%、曲拉通0.5%。用于人体组织样本中真菌细胞壁的染色。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酶类活性检测
若产品组成包含酶类底物,通过酶促反应检测酶活性的,则不属于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染色液范畴。如细菌唾液酸酶检测试剂(常见关键组分显色底物,如唾液酸酶特异性显色底物5-溴-4-氯-3-吲哚-α-D-N乙酰神经
《IVD目录》中“19085